甲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8月销售果木酒

甲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8月销售果木酒

甲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8月销售果木酒,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10万元同时收取包装费0.565万元、优质费2.26万元。已知果木酒消费税税率为10%,增值税税率为13%,甲酒厂当月销售果木酒应缴纳的消费税额的下列计算中,正确的是(B)。

  A.(10+0.565+2.26 ) ×10%=1.28(万元)

  B.[10 +(0.565 +2.26): (1+13%)]×10%=1.25(万元)

  C.(10+0.565)×10%=1.06(万元)

  D.[10+0.565÷( 1+13%)]×10%=1.05(万元)

  答案:B

  解析:销售商品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人当期销售额。收取包装费与优质费属于含税金额,需换算成不含税金额,【(0.565+2.26)/(1+13%)+10】*10%=1.25
 

    “甲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8月销售果木酒”由河南会计网(www.hnkjw.cn)整理!仅供学习参考!具体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转载注明出处:http://www.hnkjw.cn/cj/zt/93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