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征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是这样规定的: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总体来说:纳税人在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以下原则处理:固定资产属于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时间(2004年7月1日或2009年1月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应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固定资产属于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时间(2004年7月1日或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应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3、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