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郑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2012郑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规定:《再就业优惠证》不再发放,原持证人员应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正在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继续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申请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截至201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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