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措施的意见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措施的意见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省局机关各处室: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对推动经济结构调整、打造发展新引擎、增强发展新动力、走创新驱动发展道路和加快我省爬坡过坎、攻坚转型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创业创新、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增长保态势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为充分发挥地税部门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激发全省创业创新活力,营造积极有利的税收环境,现提出以下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措施,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一、不折不扣落实税收政策,倾力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开展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抵扣。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五)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1.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2.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3.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4.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六)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七)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人员税收优惠。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八)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税收优惠。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2.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3.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九)科研人员个人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权奖励收入时,原则上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以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的实际收益,可分期纳税。
 
(十)不达起征点税收优惠。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纳税义务人,免征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十一)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税收优惠。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利环境
 
(十二)清理行政审批。取消行政审批16项,保留的98项行政审批事项除少部分由审批类改为核准类外,绝大多数改为备案类,全部向社会公告,制作权力流程图,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
 
(十三)下放审批权限。除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以外,把税收减免权限一律下放到县级税务机关,并实行即报即审、限时办结,方便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
 
(十四)减少进户执法项目。充分利用金税三期税收征管系统,进行查询、核实、分析,持续开展进户执法项目清理规范工作,取消12项进户执法项目,最大限度减少税收执法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
 
(十五)加强权限下放后续管理。制定、完善权力下放和简化程序后相应的6项后续管理配套制度和措施,推行税收风险管理,开展政策执行效果评估,加大政务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防止管理脱节、监管失控。
 
(十六)落实“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加强对地税干部的业务技术培训和对纳税人的宣传,强化和工商部门的衔接沟通,建立应急机制,制订应急处理预案,确保改革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十七)启动金税三期工程第二阶段河南地税建设项目。建设电子税务局、利用信息技术特别是互联网技术,整合12366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厅、自助终端服务等资源,使纳税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能便捷办理涉税事项,为纳税人提供泛在化、标准化、个性化的纳税服务。通过推进科技信息化建设和“互联网+税务”,用信息化固化岗责体系、征管流程和执法行为,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坚强的技术支撑和保证。
 
三、优化办税措施,提升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效能
 
(十八)广泛宣传税收优惠政策。各级地税机关要通过微信公众号、12366、外部网站、办税服务厅和各种媒体宣传税收优惠政策内容、办税流程、申报要求、管理方式等,并要编印税收优惠政策宣传手册,免费供纳税人取阅。
 
(十九)推广“银税互动”守信激励措施。各地要积极开展税银服务合作,集合税务、金融两家优势资源,为诚信经营、诚信纳税的企业提供融资、税收等优质服务,开创税务部门、银行合作的新模式。
 
(二十)推行涉税事项“一厅式”办结。将纳税人需要到地税机关各级各部门办理的涉税事项全部前移办税服务厅集中受理或办理,实行办税服务厅一个口子对外;能当场办结的涉税事项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按照“集中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方式限时办结,确需补正资料的要一次性告知,最多两次办结,凡是超过两次办理的涉税事项,受理责任单位办结后,主动上门送达纳税人,不让纳税人再跑第三次,避免纳税人“重复跑”“多次跑”,做到“原则上一次办结、顶多一次补正、第三次上门送达”,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便捷、高效的办税服务。
 
(二十一)开展税务人走进纳税人大走访活动。为了解企业需求,解决涉税问题,从今年开始用3年时间走访10万户纳税人,目前,全省地税系统已走访企业19577户,收集问题6168个,解决问题6002个。各级地税机关要进一步提高开展税务人走进纳税人大走访活动的认识,务求实效,按时完成。走访前,由企业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组织相关部门研究拿出解决措施后再走访企业;无涉税问题需要解决的企业不再走访,减少企业负担,做到“有需求服务好、无需求不打扰”。
 
(二十二)加强国地税合作。根据中央《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要求,按照省国地税协商规划的8类27项合作事项,进一步加强国地税合作,方便纳税人,降低征纳成本。共建办税服务厅、互派人员进驻对方办税服务厅或者共同进驻当地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让纳税人“进一家门、办两家事,到一扇窗、办所有事”;国地税联合开展税务稽查,避免国地税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等等。
 
四、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措施落地生根
 
(二十三)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纳入绩效管理。采取问卷调查、网上投票、第三方社会调查机构等形式,对各级地税机关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措施进行评价。对省局职能处室和各级地税机关及个人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方面的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二十四)开展经常性的督查督办。将重要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涉税事项列入督查督办事项,公开完成时间、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每月公开完成进度。
 
(二十五)开展督导服务和巡访活动。成立督导服务工作组,重点督导各地简政放权是否落实到位,是否依法征税、应收尽收,是否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不收过头税等,确保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同时,深入基层一线,深入企业,回应纳税人的诉求,实实在在帮助解决基层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搞好服务。成立巡访组,暗访各地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措施情况,对主观不作为的单位和个人,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学习李克强总理视察河南时有关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指示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本意见的各项要求,结合实际,主动作为、敢于担当、善于创新,不折不扣落实税收政策,切实简政放权,优化服务举措,为支持大众创新、万众创新和实现中原崛起、河南振兴、富民强省作出积极贡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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