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国税局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河南国税局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适用层级:区县级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33号)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豫国税公告2012年1号)
 
 
 
【业务概述】
 
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包括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应当在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实际终止经营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和本纳税年度应补(退)税额,向税务机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纳税年度中间新开业(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进行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纳税申报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及附表各2份。
 
2.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及附表各2份。
 
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1)存在税前资产损失扣除情况的企业应报送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
 
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填报《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所得税税前扣除汇总表》(2份)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填报《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表》(2份),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2)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搬迁重置总体规划、拆迁补偿协议、资产处置计划;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
 
(3)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报送房地产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应报送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的已完工开发产品成本对象,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专项报告。
 
(4)企业税前扣除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5)申请享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企业,在汇算清缴时还应提供:
 
①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
 
②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③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等);
 
④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6)保险公司提取巨灾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的,应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同时附送巨灾风险准备金提取、使用情况的说明和报表。
 
(7)企业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时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书面资料:
 
①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②不同类型的境外所得申报税收抵免还需分别提供:
 
——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境外分支机构会计报表;境外分支机构所得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及说明资料;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关分支机构审计报告等;
 
——取得境外股息、红利所得需提供集团组织架构图;被投资公司章程复印件;境外企业有权决定利润分配的机构作出的决定书等;
 
——取得境外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需提供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资料及计算过程;项目合同复印件等。
 
③申请享受税收饶让抵免的还需提供:
 
——本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在境外所获免税及减税的依据及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披露该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的复印件;
 
——企业在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参股比例等情况的证明复印件;
 
——间接抵免税额或者饶让抵免税额的计算过程;
 
——由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
 
④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限额的还需提供:
 
——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和证明复印件;
 
——取得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条件的有关股权证明的文件或凭证复印件。
 
以上提交备案资料使用非中文的,企业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复印件。上述资料已向税务机关提供的,可不再提供;上述资料若有变更的,须重新提供;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译本须注明与原本无异义,并加盖企业公章。
 
4.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应报送资料:
 
(1)总机构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和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2)分支机构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同时报送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复印件,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3)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
 
(4)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进行申报。
 
5.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6.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总分机构应报送省税务机关规定的相关资料。
 
7.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8.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45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84条规定的居民企业,应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24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45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应报送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
 
9.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适用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10.企业发生符合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重组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
 
同时按以下情况分别报送申报资料:
 
(2)重组类型为债务重组,当事各方还应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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