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会计人员视同完成继续教育的条件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提供相应证明,视同完成继续教育:
1、在职参加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
2、在职参加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理财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会计硕士专业学位(MPAcc)等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学历教育;
3、在职独立完成通过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财政部门或会计学术团体认可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经济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注:参加当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考生不需提供证明,会计管理部门会自动记录考生的继续教育。参加其余考试类别的考生,请携带相关证明文件,到当地会计管理部门进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