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5洛阳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河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洛阳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洛阳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核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事项公告如下:
一、审核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管理范围
市属及其以上用人单位的年度审核工作由洛阳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县(市、区)属及其以下用人单位的年度审核工作由所辖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
三、审核时间
自公告之日起至2015年7月31日止。
四、审核方式
1.现场审核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
审核地点:市属及其以上用人单位到洛阳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大厅申报审核,地址:洛阳市洛龙区金城寨街26号洛阳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2楼201室,联系电话:69910156、69910157、69910158、69910159;县(市、区)属及其以下用人单位到所属辖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参加年度审核。
2.网上审核
适用范围:纳入税务管理的企业单位可以选择网上申报。
登录网址:http://luoyang.nsweb.org.cn
五、用人单位审核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1.用人单位签章的《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
2.机关事业单位提供编制册原件及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纳入税务管理的用人单位提供经过税务部门盖章的2014年度整套《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含附表)原件及单位盖章的复印件;分支机构提供《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原件及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3.用人单位2014年6月份、12月份两个月工资明细原件及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4.用人单位在职残疾人职工的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证)原件及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5.用人单位依法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6.残疾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证明。用人单位开具社会保险证明到洛阳市社保局(洛南新区体育场南侧洛阳会展中心二楼大厅)办理,证明格式(点击链接下载)
注:用人单位未安置残疾职工需要提供1—2项,已安置残疾职工需要提供1—6项。自2015年1月1日起工商登记注册未满三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型微型企业,需要另外提供工商部门登记核准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六、用人单位年度审核
各单位应按不低于2014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携带《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及相关材料到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参加审核,核定应安置残疾职工人数及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
七、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经审核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税务管理的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所属地税部门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税部门依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用人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信息组织征收;其他用人单位,持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具的《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本单位开户银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八、处理措施
1.凡逾期不参加年度审核的单位,将根据统计、税务、人社、财政等部门提供的在职职工数或经过调查核定的人数,确定在职职工总数,并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全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对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除责令限期如数补缴并给予通报批评外,根据《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河南省政府令第127号)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所属地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