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软件产品评估管理办法

河南省软件产品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河南省软件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推动软件企业的能力提升,加快推进行业自律,应广大软件企业要求,根据《软件产品评估规范 HNSIA 002-2016》,特制定“河南省软件产品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河南省软件服务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将依照本办法面向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软件企业提供评估工作。

第二条  本办法是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和《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信部九号令),结合软件产业发展的实际,以及协会十多年服务企业的成功经验和相关评估办法,对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提出了要求,并对评估过程提出了规范性要求,为从事软件开发和服务的企业提供了管理实施规范,也为软件行业服务机构、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提供了评价依据。

第三条  协会所提供的评估工作主要依据软件产业政策的要求,对软件产品进行条件符合性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行业意见,可做为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参考。

第四条  协会负责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所开发软件产品的评估工作,评估结果将在协会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并颁发软件产品证书。评估名单行文报送河南省工信委和河南省国税局。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第六条  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含有下列内容的软件产品:

(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二)不符合我国软件标准规范的;

(三)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

(四)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等禁止的内容的。

第七条  软件产品评估标准应满足财税〔2011〕10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条件。具体如下:

(一)取得具有资质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二)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第八条  软件产品名称应符合相应规范要求。

(一)软件产品名称构成:企业简称或品牌名称+产品描述+版本号,即“品牌、名称、版本号”三要素。;

(二)产品描述应简明表述该软件的用途与功能,产品名称应尽量用汉字表述,长度尽可能控制在20个汉字内,国际通用英文单词可应用在产品名称中;

(三)全部外销的软件产品,名称可全部为英文(需要说明申请)。

第九条  企业根据自身需求,向协会自愿提出评估工作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软件产品评估委托书;

(二)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四)企业拥有的软件著作权(可以通过协会办理)等自主知识产权证书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具有资质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软件产品检测证明材料复印件(可以通过协会办理);

(六)软件产品著作权人授权在中国经营的证明材料(进口软件提供);

(七)软件产品符合国家软件进口程序的材料(进口软件提供)。

第十条  软件产品评估每季度开展一次,所评产品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要求,则评估结果为“通过”,并颁发相应证书;否则评估结果为“不通过”。软件产品评估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企业根据需要,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可以向评估机构提出续延申请。

第十一条  企业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时,可在公示发布后十五日内向协会提出复评申请,提请复评的企业应当提交复评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评估结果可作为企业进行项目投标时表明企业研发能力的一项证明;还可作为政府相关部门和机构在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时企业提供项目绩效的一项证明。

第十三条  为了保证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和权威性,企业应在评估工作前后均自觉接受协会对产品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意协会保留对评估标的复查及依据事实更改评估结论并对外公布的权利。

第十四条  参与评估的协会工作人员须按国家政策要求严格把关,并签署相关责任书,如发现有玩忽职守、人情通融者,将按照约定责任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如出现弄虚作假,违规、违纪情节严重的,软件产品证书予以取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软件服务业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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