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开发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软件开发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软件开发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三条第十六项规定:纳税人享受下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应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新办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因此,新办软件企业可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软件开发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第十一条规定:关于计算机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
     (一)嵌入式软件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
     (二)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所有权归企业自身的软件开发企业,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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