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饲料生产企业免税相关问题
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产品免税质检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函〔2010〕130号):
一、我省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复合预混料以及单一大宗饲料中的饲料级磷酸氢钙、饲料级磷酸二氢钙、鱼粉和饲用鱼油,每年须经豫国税函〔2004〕429号文件确认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进行一次抽样检验。具体质检时间,由饲料生产企业与质检机构协商进行,质检工作原则上于每年的10月底以前完成。对于新办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饲料产品或原饲料生产企业新开发的饲料产品,可在新产品生产后随时申请抽检。
二、对经抽样质检并取得质检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的饲料品种,该类品种的全部饲料产品全年均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经抽样质检不合格的饲料产品全年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应对该产品所在类别的其他所有产品进行质检,质检合格的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质检不合格的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属于质检范围但饲料生产企业未在《清单》申报填写的饲料产品,全年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最新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文件《关于明确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等三家饲料质量检测机构2010年度质检区域的通知》(货便函〔2010〕8号)规定:河南省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饲料产品的免税检验工作,继续由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河南省粮油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河南省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等三家质检机构共同承担。
现将2010年度饲料免税检验质检区域分工情况通知如下: 一、河南省饲料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承担的质检区域为:郑州市(不含周边县市)、漯河市。 二、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承担的质检区域为:洛阳市、济源市、焦作市、新乡市、濮阳市、安阳市、鹤壁市、三门峡市、开封市、郑州郊县。 三、河南省粮油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承担的质检区域为:商丘市、周口市、许昌市、信阳市、驻马店市、平顶山市、南阳市。新的工作未出台,还依据上述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