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新政策与旧政策的区别

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新政策与旧政策的区别

一、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售价低于原值是否交税?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文件规定:一、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若低于原值销售则免增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无论售价有无超过原值,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原规定中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而新政策中没有关于未超过原值,免征增值税的规定,也就是说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论售价是否超过原值,均应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只是要区分按适用税率征税还是按简易办法征收的问题了。

二、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征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是这样规定的: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总体来说:纳税人在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以下原则处理:固定资产属于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时间(2004年7月1日或2009年1月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应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固定资产属于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时间(2004年7月1日或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应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3、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三、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开票,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政策项目的票据开具问题。文件分别不同情况作了不同的规定:财税[2008]170号文和财税[2009]9号文下发后,对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时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一直有疑问。国税函[2009]90号文第一条对此作了明确: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和财税[2009]9号文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也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上,在此文下发之前,纳税人根据财税[2002]29号文《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销售旧货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时,也是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目前的开票系统中,对于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固定资产,也是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国税函[2009]90号文只是对此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

四、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确定应纳税额,如何计税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时,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五、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纳税申报表如何填写

    1、关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纳税申报。国税函[2008]1075号文《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二)项曾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第4、5栏不再填写,其对应的填表说明一并取消。《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第4栏是“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第5栏则是“其中税控器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销售额”。国税函[2008]1075号出台之前,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征收增值税一直有争议,多数意见认为应继续执行财税[2002]29号文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但是国税函[2008]1075号又取消了《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第4、5栏,于是又有意见认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该是免税的。

  此后,财税[2009]9号文对此问题才有明确规定,即除其他个人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律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这样,国税函[2008]1075号取消《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第4、5栏的填写就显然不合适了。因此,国税函[2009]90号文第六条规定,国税函[2008]1075号文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同时废止。并在第五条明确,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其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4栏,其利用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第5栏。

  2、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在主表第5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填写不含税销售额,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填写按4%征收率计算的税额,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中填写按4%减半计算的税额;在附表一第10栏“开具普通发票”或第11栏“未开具发票”的“4%征收率”项下填写不含税销售额和按4%征收率计算的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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