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份发放8月份工资个税起征点按3500执行
新个人所得税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但很多朋友对9月份发放的8月份工资能否按新标准执行等存在疑问,根据国税总局规定:纳税人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薪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税。纳税人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薪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税。 也就是说,是按新标准还是旧标准扣除,以“实际取得”工资薪金的时间来判断。据税务部门解释,“实际取得”是指员工实际收到工资的时间,而不是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的归属期间。因此,纳税人9月份发放8月份工资时应按新个人所得税法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