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起征点“按月”和“按次”的划分
问: 增值税起征点有“按月”和“按次”的划分,这两者有何区别?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个人纳税人对于固定业户适用“按月”起征点的规定;对于个人零散税收纳税人,适用“按次(日)”起征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