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兼营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劳务与营业税劳务的,是否一定划转到

纳税人兼营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劳务与营业税劳务的,是否一定划转到国税部门管理

问:纳税人兼营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劳务与营业税劳务的,是否一定划转到国税部门管理?

答: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基础信息情况的通知》(豫地税函〔2013〕118号)规定,纳税人兼营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劳务与营业税劳务的,依据纳税人税务登记表中填报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确定是否划转到国税部门,如主行业符合豫地税函〔2013〕118号附件2例举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的,划归国税部门管理;否则仍属于地税部门管理。无论税收管辖权是否划转,兼营增值税与营业税劳务的,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应分别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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