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承租人将房屋装修后再转让使用权收入的行为如何计征营业税
问:河南省对于承租房屋者将房屋装修后再转让使用权收入的行为如何计征营业税?
答: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地税发〔2005〕16号)第五条规定:
“下列行为应区分不同情况按相应税目征收营业税:
……
(八)对承租房屋者将房屋装修后转让使用权的,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征税:
承租房屋者将房屋转租给他人时,除按月收取房租外,还一次性收取房屋装修款的,对转租者收取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并入租赁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承租房屋者将房屋装修后再转让使用权的,对其收取的房屋装修费,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但对随同房屋一并转让的动产部分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