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会场等提供的会议场所出租及会场布置是否属于营改增

饭店、会场等提供的会议场所出租及会场布置是否属于营改增

问:饭店、会场等提供的会议场所出租及会场布置是否属于营改增的“文化创意服务”?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一所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文化创意服务中的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因此,饭店、会场单纯提供会场出租及出租场所布置的行为不属于文化创意服务中的会议展览服务,不属于营改增范围,应按租赁业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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