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建造安置房涉及地税税收优惠政策
建造安置房地税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一、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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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通知所称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具体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或年度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住房或通过改建、扩建、翻建等方式实施改造的住房。”
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豫地税发〔2016〕212号)“二、加大税收政策对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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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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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符合条件的改造安置住房企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按照相关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免征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契税。
7.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并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8.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9.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当企业发生具体业务时可以携带相关业务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具体税收优惠政策。具体税款征收以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