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0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豫财会【2011】11号
各省辖市财政局、省直各会计师事务所:
实行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工作,是《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第24号令)的严肃要求,也是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的重要举措。为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0年度相关材料报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辖市财政部局要高度重视,将报备工作同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紧密结合起来,通过事务所相关材料报备,全面、深入地掌握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现状和发展趋势等,为加快本地区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提供真实可靠的基础资料,不断增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实效性。
二、由于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正在升级换代之中,为确保报备信息安全、完整,会计师事务所2010年度相关材料报备仍实行书面报备与网上报备同步进行。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中年度报备功能将于2011年3月15日开通,2011年5月31日17点整关闭。各会计师事务所要在网上报备的同时,将书面材料报送所在地财政局会计科。各省辖市财政局应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督促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按时完成报备。在口径相同的情况下,网上报备数据应当同书面报备中数据保持一致。
三、会计师事务所书面报备内容包括:
(1)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3)会计师事务所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合作开展业务情况表(附表3);
(4)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附表4);
(5)会计师事务所支出明细表(附表5);
(6)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利润表;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情况表(附表9,只需网报,不要书面材料);
(8)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接受检查、被处罚情况以及由于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说明。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及其所有分所都应向总所设立地财政部门报送附表1。会计师事务所在异地设立分所的,异地分所还应当同时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附表1。
附表4和附表5为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会[2010]14号)的规定新增的报备材料,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附表4和附表5应当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附表9由财政监督机构负责督促事务所填报,其他由会计机构负责督促事务所填报。
四、各省辖市财政局应当在会计师事务所报备的基础上,认真做好报备信息的汇总分析工作,形成本地区的行业管理综合报告,经分管领导审定同意后,于2011年6月15日之前报省财政厅会计处。
各地区行业管理综合报告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报备审查情况汇总表(附表6);
(2)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分布和数量变动表(附表7)
(3)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汇总表(附表8)
(4)本地区对合理划分大、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的建议;
(5)本地区在深化行业改革、管理和发展中采取的重要措施及其成效,本地区行业管理与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对加强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五、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配备专门工作团队保质保量地做好2010年度报备工作。主任会计师(首席合伙人)应当对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未按规定及时、完整报备相关材料的会计师事务所,省财政厅将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直接列为2011年行政监管对象。
本通知涉及的相关附表可以从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站(www.acc.gov.cn)、财政部会计司子网站(kjs.mof.gov.cn)或河南省会计管理系统(www.hncz.gov.cn:8002/henancms/)下载。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2010年度相关材料报备工作附表
www.hncz.gov.cn:8002/henancms/res_base/www_gx_czt/upload/article/file/2011_1/3_18/jdn1gleiptt3.doc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