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我省201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客观评价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发展状况,科学引导行业提升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修订征求意见稿)》的通知(会协 [2011]35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开展我省201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截至2010年12月31日,经省财政厅批准设立且正常经营并按时报送有关决算会计信息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省外会计师事务所在河南设立的分所。
二、综合评价指标及其办法
(一)对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包括:总收入、注册会计师人数、培训完成率、行业领军人才人数、参加协会检查人员数、处罚和惩戒情况、事务所综合评价质量指标得分情况、事务所获得省级以上表彰情况、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参政议政情况等九项指标。
1、总收入,是指事务所上报的、经过审计的2010年度会计报表数据,以事务所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的2010年度收入为准。
2、注册会计师人数,是指事务所参加2011年度年检的注册会计师总数。
3、培训完成率,是指截至2010年12月31日,事务所完成规定继续教育学时的注册会计师人数与本所注册会计师人数的比率。
4、领军人才人数,是指截至2010年12月31日在事务所工作的已通过中注协组织的测试并选拔的领军人才人数。
5、参加协会检查人数,是指2010年度从事务所抽调的、符合加分条件的业务检查人员数。
6、处罚和惩戒情况,是指2010年12月31日以前的3年中,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
7、事务所综合评价质量指标,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创先争优综合评价系统中录入的2010年度的数据为准。
8、事务所获得省级以上表彰,是指2010年度获得省级以上各类表彰。
9、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参政议政情况:是指截至2010年12月31日事务所中注册会计师现任省级、市级、县(区、县级市)级的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以及其他党派组织市级以上委员情况。
(二)综合评价中的总收入、注册会计师人数、培训完成率、事务所综合评价质量指标得分,按照一定的权重计算得分。
领军人才人数、参加协会检查人数、事务所获得省级以上表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参政议政情况为直接加分项:
1、领军人才每名加5分;
2、参加协会检查每名加3分;
3、事务所获得省级以上表彰每次加2分。
4、省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注册会计师每人加3分,市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注册会计师每人加4分,县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注册会计师每人加3分,其他党派组织中委员加分类同;
处罚和惩戒为直接减分项,按照下列不同处罚和惩戒种类减分:
1、事务所受到暂停业务处罚及与其他处罚并处的,一次减5分;单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以上三项或者两项处罚并处的,一次减4分;受到公开谴责的,一次减3分;受到通报批评或责令限期改正的,一次减2分;受到训诫的,一次减1分。
2、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受到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撤销会员资格的,每人减4分;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应减分值,分别按照事务所受到相应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应减分值的50%计算;受到刑事处罚的,按照对事务所的最高处罚减分。
(三)综合得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事务所综合评价得分=总收入得分+注册会计师人数得分+培训完成率得分+领军人才人数得分+参加协会检查人数得分+事务所综合评价质量指标得分+事务所受到省级以上表彰得分+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参政议政情况得分–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惩戒应减分值
(1)总收入得分=(某事务所总收入/2010年综合排名前30家事务所收入平均值)×60
(2)注册会计师人数得分=(某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2010年综合排名前30家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平均值)×20
(3)培训完成率得分=(某事务所完成继续教育的注册会计师人数/该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0
(4)领军人才人数得分=领军人才人数×5
(5)参加协会检查人数得分=参加协会业务检查人数×3
(6)综合评价质量指标得分=
①中型事务所综合评价质量指标得分=(某中型事务所综合评价质量指标得分/2011年全省中型事务所综合评价质量指标得分之和的平均值)×30
②小型事务所综合评价质量指标得分=(某小型事务所综合评价质量指标得分/2011年前30家小型事务所综合评价质量指标得分之和的平均值)×30
(7)事务所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得分=事务所受到省级以上表彰次数×2
(8)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参政议政、参加行业活动公益事业情况得分=σ[相应级次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人数、参加行业公益事业活动人数×相关分值
(9)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惩戒应减分值=σ[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次数(人数)×相关分值]
三、综合评价工作安排
(一)报送加分事项材料。凡有注册会计师参政议政加分的事务所应于2011年8月10日前将有关证明材料原件经所属注协报送省注协注册监管部,逾期未报送的不予加分。
(二)测算事务所综合评价得分。省注协根据事务所上报的数据,结合日常工作掌握得分情况,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计算并确定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得分。
(三)综合评价结果公示。省注协将在网站上公布各事务所综合评价的得分结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公示期5天。
(四)综合评价结果公告。公示期满后,在省注协网站等媒体上公布全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的得分结果和名次。对于在公布前终止的事务所信息,将不予公布。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