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1年度河南省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职改办[2011] 6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和中央驻豫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人事部、审计署《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人发〔2002〕58号)精神,按照我省有关职称政策,现就做好2011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审工作组织
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工作按照人事部、审计署《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规定执行,评委会组建按照《河南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和《关于建立河南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的通知》的要求,实行计算机随机抽取的办法确定评委会专家,评委会日常工作委托河南省审计厅负责组织。
二、评审材料报送
(一)评审对象:参加2008年、2009年、2010年高级审计师业务考试成绩合格,并符合我省申报条件的人员。
(二)报送时间:8月29日至9月7日。
(三)报送地点:省审计厅人事处807房间(郑州市纬二路27号)。
(四)报送省职改办进行资格审查的材料
1.以省辖市或省直厅、局为单位使用《河南省职称工作信息系统》规范打印的《河南省 年度 系列申报 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查表》一式3份。经审查合格后,1份留省职改办,1份送省审计厅人事处,1份由呈报单位留存,同时接收申报人员《评审简表》的电子文本。
2.以省辖市或厅、局为单位报送的申报人所在单位开展“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监督”的情况报告1份。
3.中央驻豫单位和外省委托我省代评的人员,须提交主管部委或外省人事(职改)部门出具的委托代评函。
(五)报送材料的种类及数量
1.呈报单位报送材料的目录(清单)一式2份。评审材料一人一袋,袋子外面请注明参评人单位、姓名。
2.《河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评审表》第1页“相片”栏内要粘贴本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各一张,并在“单位人事部门电话”栏内详细填写单位及个人联系电话。
3.经单位审核的个人《评审简表》一式30份。《评审简表》必须使用《河南省职称工作信息系统个人申报版》规范录入、打印,并在报送纸质《评审简表》的同时报送同内容的电子文本。《河南省职称工作信息系统个人申报版》可以通过“河南职称网”(www.hnzcw.gov.cn)免费下载。
4.现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
5.最高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属于补发、换发的毕业证须同时带学籍(人事)档案;毕业证丢失的应由单位出具查档证明并带人事档案。参加工作后取得学历的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须提交学历认证报告,并在认证报告复印件上加盖单位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报送评审材料时,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复印件一同附上。未经认证的学历,不作为合格学历对待(豫人﹝2010﹞153号文)。
6.有效期内的计算机知识与技能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
7.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成果鉴定证书及经济、社会效益等主要业绩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各1份。
8.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论文、论著原件。报送评审材料时须将学术刊物、著作原件与加盖单位或人事部门公章的检索页一同附上,未经互联网上检索、验证的论文和著作只作为业绩参考条件(豫人﹝2010﹞153号文)。
9.《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所要求的其它材料或证书,以及其它能够代表申报人学术、技术水平的材料原件。
10.申报人所有业绩材料经展示后加盖单位公章(证书、证件等在复印件上加章)。
三、有关要求
(一)各省辖市、省直各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报送有关评审材料。材料必须真实、规范、完整。
(二)省职改办、省审计厅不受理除省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和省直厅局、委托代评单位以外的其它单位和个人的资格审查及材料接收事宜。未经省职改办资格审查或审查不合格人员的材料及逾期报送的材料,省审计厅一律不予接收。对不符合规定要求和弄虚作假的评审材料,省审计厅可以拒收或退回原单位,并向省职改办通报。
(三)按照豫人职〔2001〕14号文件的规定,参评业绩材料(包括论文、著作、成果、奖励等)的截止时间为评委会截止接收材料的时间,之后取得的业绩本年度评审时无效。
(四)报送材料中的有关问题请与省审计厅人事处联系。
联系电话:0371-65648385 65648390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