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蔬菜流通环节的增值税2012年1月1日起免征

郑州市蔬菜流通环节的增值税2012年1月1日起免征

1月17日,郑州市国家税务局、郑州新区国家税务局联合发布消息,自2012年1月1日起,郑州市蔬菜流通环节的增值税将予以免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两部门日前下发通知,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这是国家在新一年落实结构性减税推出的一项重大举措。此次出台的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将减轻从事农产品流通的企业的税收负担,促使企业让利于民,对平抑物价将发挥积极作用。对进一步稳定物价,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销售蔬菜的大型超市、蔬菜配送企业和蔬菜批发企业将普遍受益,免征增值税后企业经营负担将减轻,蔬菜零售价格有望因此降低,广大居民消费者有望享受到更多的平价蔬菜。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为使纳税人及时享受到新政策,1月17日,郑州市国家税务局、郑州新区国家税务局联合召开政策宣讲会、媒体见面会,积极向社会和纳税人宣传该政策。国税部门邀请郑州市范围内有代表性的各大超市、商场、蔬菜批发市场召开政策宣讲会。向纳税人解读新政策,并对政策执行后对纳税人可能会产生的影响和后续管理要求等内容向纳税人做了详细的讲解,确保相关纳税人做好政策过度工作,促使新政策在郑州顺利实施,使郑州百姓尽早享受到新政策带来的实惠。

据郑州市国税局货物与劳务处贾少军处长介绍,过去,商超等企业销售蔬菜一般要按13%缴纳增值税,免征增值税后企业经营负担减轻,蔬菜零售价格有望因此降低,消费者有望享受到更多的“平价菜”。同时,这一减税政策还将进一步推动农超对接等多种形式的产销衔接,降低对接门槛和流通成本,扩大对接规模;对于加快培育流通主体,提高流通组织化程度,建立平稳产销运行、保障市场供应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都将产生积极作用。

《意见》中还规定,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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