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郑州商品交易所挂牌交易玻璃期货合约的批复
郑州商品交易所:
你所《关于挂盘交易玻璃期货合约的请示》(郑商发[2012]186号)收悉。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所挂牌交易玻璃期货合约。
二、玻璃期货合约的具体挂牌时间由你所根据市场状况及各项准备工作的进展情况确定。
三、你所应当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按照“高标准、稳起步”的原则,进一步做好上市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注意防范和妥善化解可能出现的市场风险,确保玻璃期货合约的顺利推出和平稳运行。
四、在上市初期,你所应当对玻璃期货合约的保证金标准、交割制度及厂库设置、市场监控等方面从严要求,切实履行好交易、结算、交割、监查等重要环节的监管职责。
在组织玻璃期货合约交易过程中,如遇重大事项,你所应当及时报告我会。
特此批复。
中国证监会
201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