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注协关于开展2013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注协关于开展2013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文件

豫会协〔2013〕9号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提升行业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财政部《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部长令第25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会协〔2008〕9号)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12]2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决定开展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截至2012年12月31日在河南省注册的执业注册会计师。

    二、年检内容

    (一)2012年度专职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情况;

    (二)受刑事、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情况;

    (三)履行会员义务情况,如综合评价信息填报、缴纳会费、继续教育、业务报备、行业党建、自律公约等制度执行情况;

    (四)执业年龄是否符合规定;

(五)保持注册条件情况;

(六)应进行年检的其他内容。

三、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附件1);

    (二)2013年参加任职资格检查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件2);

(三)2013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附件3);

(四)2013年会计师事务所其他从业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4);

(五)2013年未参加任职资格检查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件5);

(六)注册会计师社保参保证明复印件;

(七)事务所缴纳2013年度会费发票复印件;

(八)人事代理机构出具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或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已满60周岁的人员可不再提供);

(九)两份由注册会计师签章报告的正文首页及签章页复印件;

    此外,各市属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还需提交后续教育培训证和社保参保证明原件,以备各市注协查验。

上述年检应提交材料按所统一报送,复印件均应加盖事务所公章。附件1-4还应同时提交相应电子文档,其中附件3中有注册会计师身份证复印件的页面应同时提交扫描文档,并单独装订成册。

    四、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暂缓年检:

    (一)不履行会员义务的,如未按要求完成综合评价信息上报、未缴会费、未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未严格执行业务报备制度或自律公约制度等;

    (二)所在事务所在暂停业务处罚期间的;

    (三)注册会计师在暂停全部业务处罚期间的;

    (四)所在事务所内部矛盾严重,尚未妥善解决的;

    (五)具有其他执业资格未在相关机构注册的;

    (六)提供虚假年检材料的;

    (七)所在事务所不能保持设立条件的;

    (八)涉嫌重大违规尚未结案的;

(九)党组织关系与注册关系不在同一机构且无正当理由的;

(十)其他暂不适合通过年检的情形。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省注协将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省注协将注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一)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二)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三)已满70周岁的。

七、年检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自查

1、注册会计师应当对照本通知精神认真自查,确定是否符合任职资格条件,如实填写《2013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连同其它需由本人提供的材料于2013年3月20日前交所在事务所。

已从原事务所转出拟加入其他事务所或正在申请设立新所、正在办理事务所清算的注册会计师, 2013年3月20日前直接向所属注协提交年检材料。

2、各事务所应积极组织本所注册会计师参加检查,认真审核注册会计师提供的有关材料,登陆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http://www.acc.gov.cn)和中注协网(http://cmis.cicpa.org.cn),核对、完善事务所信息及本所注册会计师的基本信息。并把有关材料整理成册后,连同相关电子文档于2013年3月20日前报送所属注协。

(二)检查

1、各市注协负责本市注册会计师年检初审工作。各市注协按照省注协要求的工作程序开展年检工作,检查事务所是否严格执行行业的各项管理制度,如自律公约制度、业务报备制度、事务所综合评价信息完成情况等。对涉及注册会计师资格投诉举报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年龄较大的注册会计师组成的事务所应实地核查,要严格检查注册会计师的工资清单、聘用合同、考勤记录、人事档案托管证明、社保参保证明、业务工作底稿等情况。

各市注协应逐所进行检查,以清理兼职、挂名的注册会计师为重点,结合检查情况,对每位注册会计师提出年检意见,汇总后分将年检材料及年检工作总结和实地核查报告应于2013年3月31日前上报省注协会员部。

2、省直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年检工作由省注协会员部直接负责,2012年度收入在50万以下的省直事务所为实地核查重点,具体检查名单及时间另行通知。

3、省注协将对各市注协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凡发现市注协在年检工作中出具不当意见或信息不真实的,将扣减年度综合考评相关分值;情节严重的,还将提出通报批评。

4、各市注协及会计师事务所应高度重视,要做到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与综合评价信息填报工作、行业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更新工作有机结合,确保各项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公告

1、省注协将根据审查情况,在事务所完成综合评价信息填报、缴清会费的基础上进行公告。

2、各事务所应在年检结果正式发布后3日内,携带所有参加年检注册会计师证书到省注协加盖年检专用章。凡未缴齐证书的事务所,省注协将暂缓加盖年检章。

八、其它事项

(一) 各会计师事务所及参加年检的注册会计师应对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随意编造、变造,不得弄虚作假。省注协将组织人员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材料进行核查,如发现提供虚假年检材料的,将依照《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披露制度》等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如实填写《2013年会计师事务所其他从业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4),凡是未在该表中登记的申请注册人员,省注协将不再批准其注册。

(三)参加年检的注册会计师每人应缴纳年检费100元。按照河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的管理要求,省注协不代收现金,请以汇款方式将年检费直接缴至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收款单位:河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帐    号:411061900010149001778

开 户 行:交行经三路支行

(四)省注协在2013年1月31日至2013年3月31日暂停办理转所事宜。

(五)凡暂缓年检或未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不得继续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不得签发审计报告。

(六)2013年4月20日前,无故不参加年检或不履行会员义务的注册会计师,省注协将予以通报批评;2013年4月30日前,仍不参加年检、不履行会员义务的注册会计师,省注协将予以公开谴责,并收回注册会计证书及印章。处于协会代管状态超过6个月的注册会计师,省注协将根据有关规定撤销或注销注册。

(七)被撤销、吊销注册及未参加年检的注册会计师应缴回注册会计师证书及印章。

(八)需更换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在上报年检材料的同时,须交近期1寸照片1张,按所粘贴至《2013年注册会计师年检需换证人员照片汇总表》(附件6,无需装订)。

联系人:陈文晓   联系电话:0371-65741661

邮箱:chenwx@cicpa.org.cn


          ⒉2013年参加任职资格检查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⒊2013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

          ⒋2013年会计师事务所其他从业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

  ⒌2013年未参加任职资格检查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⒍2013年注册会计师年检需换证人员照片汇总表

2013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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