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2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豫财会〔2013〕14号
各省辖市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
实行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工作,是《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第24号令)的严肃要求,也是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的重要举措。为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2年度相关材料报备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2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3]5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辖市财政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将报备工作同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紧密结合起来,通过事务所相关材料报备,全面掌握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现状和发展趋势等,为加快本地区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提供真实可靠的基础资料。
二、由于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二期已正式上线,为确保报备信息安全、完整,会计师事务所2012年度相关材料报备实行书面报备与网上报备同步进行。网上报备地址为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www.acc.gov.cn),报备时间为2013年3月15日至2013年5月31日。各省辖市财政部门应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督促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按时完成报备。在口径相同的情况下,网上报备数据应当同书面报备中数据保持一致。
三、会计师事务所书面报备内容包括:
(1)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3)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附表3);
(4)会计师事务所支出明细表(附表4);
(5)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利润表;
(6)会计师事务所总分所之间一体化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说明(500字以内);
(7)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接受检查、被处罚情况(含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以及由于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说明。
异地会计师事务所在我省设立分所的,分所还应当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以上项目中除附表2以外的所有内容。
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会[2010]14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附表3)和会计师事务所支出明细表(附表4)应当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四、各省辖市财政部门应当在会计师事务所自行报备的基础上,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网上报备数据及书面报备材料认真进行核实,并做好报备信息的汇总分析工作,形成综合分析报告,经局领导审定同意后,于2013年6月5日之前报省财政厅会计处。
各地区综合分析报告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报备审查情况汇总表(附表5);
(2)会计师事务所所规模分布和数量变动表(附表6);
(3)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汇总表(附表7);
(4)本地区在行业发展中采取的重要措施及其成效,本地区行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促进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六、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保质保量地做好2012年度报备工作。主任会计师(首席合伙人,下同)应当对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未按规定及时、完整报备相关材料的会计师事务所,省财政厅将予以通报,并列为2013年度重点监管对象。同时,财政部将择机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备工作质量和内部管理一体化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本通知涉及的相关附表可以从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站(www.acc.gov.cn)、财政部会计司子网站(kjs.mof.gov.cn)或河南省会计管理系统(www.hncz.gov.cn:8002/henancms/)下载。
通讯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路25号河南省财政厅会计处
联系电话:0371-65808021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2012年度相关材料报备工作附表
201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