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 《河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分类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文件
豫会协〔2014〕30号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 《河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分类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实施意见》(豫政〔2010〕44号)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引导企业科学规范选择会计师事务所的指导意见》(豫财会〔2011〕38号)文件精神,综合反映与评价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整体情况,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11年制定了《河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分类评价暂行办法》(豫会协〔2011〕80号),组织开展了会计师事务所分类评价工作,在引导会计师事务所科学发展和社会科学合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实际需要,我们在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的基础上,本着科学、规范的原则,对原《河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分类评价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从即日起执行。
附件:河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分类评价暂行办法
2014年5月7日
附 件
河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分类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综合反映与评价我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整体发展水平,加强对事务所分级分类管理和指导,引导事务所做强做大和做精做专,促进行业科学发展,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实施意见》(豫政〔2010〕44号)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引导企业科学规范选择会计师事务所的指导意见》(豫财会〔2011〕3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负责组织开展事务所分类评价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分类评价的有关信息。
第三条 事务所分类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事务所按分类评价得分划分为三个等级:
? (一)a类:分类评价得分前50名的事务所;
? (二)b类:分类评价得分51-200名的事务所;
? (三)c类:分类评价得分200名以后的事务所。
第四条 事务所分类评价工作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 (一)综合考评。根据我省行业实际,制定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对事务所进行综合考评。
? (二)合理应用。根据分类评价结果,将事务所分类分级结果向社会发布,引导各方合理选聘事务所。
? (三)动态管理。a、b、c类事务所分类评价名单随不同评价年度而变动。
第五条 经批准在河南省设立的事务所(含外省事务所在河南省设立的分所),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均应参加当年分类评价:
? (一)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
? (二)未按时履行会员义务;
? (三)未按时填报分类评价信息;
? (四)填报分类评价信息严重失实;
? (五)因故终止;
? (六)省注协认定不能参加分类评价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每年4月30日前,事务所按照省注协的要求填列分类评价信息并报送所属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七条 事务所在上报分类评价信息前已合并、分立的,可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分类评价。
? 合并、分立的事务所应当提交工商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相关决议、协议等证明材料。
第八条 事务所应当对上报的分类评价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分类评价填报信息应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表”所报信息一致。如发现事务所提供信息失实的,将取消事务所当年度分类评价资格,并予公告。
第九条 每年6月30日前,省注协对事务所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评价、计算并确认事务所的分类评价得分。事务所的分类评价结果在省注协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
? 对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在省注协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分类评价结果;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省注协将对有异议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如情况属实,将视情节予以调整、公布。
第十条 事务所分类评价指标内容:
事务所分类评价指标内容主要包括:业务收入、注册会计师人数、综合评价、处罚和惩戒扣分等四个方面。具体如下:
? (一)业务收入。主要包括总收入、业务收入增长率2项指标。
? 1.总收入:是指事务所上报的、经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业务总收入;
? 2.业务收入增长率:是指事务所评价年度的业务总收入与上一年度业务总收入的增长比率。
?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是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事务所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的注册会计师数量。
? (三)综合评价。是指事务所在上一年度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表中全部指标的得分情况。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表详见附件2。
? (四)处罚和惩戒扣分。主要包括事务所因不正当低价竞争受到的行业惩戒情况、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受到的处罚和惩戒情况、事务所涉案涉诉情况。
? 1.事务所因不正当低价竞争受到的行业惩戒情况。是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事务所因不正当低价竞争受到各级协会行业惩戒的情况。
? 2.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受到的处罚和惩戒情况。是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的前3年,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受到的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
? 3.事务所涉案涉诉情况。是指评价年度事务所因执业问题涉及刑事、民事或其他案件、诉讼的情况。
第十一条 事务所分类评价指标的计算方法:
? 事务所分类评价指标总分为100分,其中业务收入、注册会计师人数、综合评价及处罚和惩戒扣分等四项指标按照一定的权重和定值计算得分。河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及计算方法详见附件1。
第十二条 事务所分类评价总分数相同时,以评价年度事务所总收入为序排列。
第十三条 省注协在完成事务所分类评价工作后将分类评价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后发布正式分类评价结果并报送省财政厅会计管理等部门。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分类评价暂行办法(豫会协〔2011〕80号)同时废止。
? 附件: 1.河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及计算方法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