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4年度河南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河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2014年度省属、中央驻郑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审对象
省财政供给驻郑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驻郑的省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纳入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税务管理的单位;中央驻郑的单位。
二、年审时间
2014年5月12日—2014年7月18日
三、年审地点
市区:政一街三号(原省政府大门南200米路东河南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年审服务大厅)。
东区:金水东路与博学路交叉口向东,后贾西街向南300米路西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就业年审服务大厅。
用人单位可就近选择年审地点参加年审。
四、用人单位年审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用人单位未安置残疾职工需要提供1—3项,已安置残疾职工需要提供1—6项。
1.用人单位签章的《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
2.用人单位2013年6月份、12月份两个月会计凭证原件及单位盖章的工资明细复印件。
3.经过税务部门盖章的2013年度整套《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原件及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4.用人单位在职残疾人职工的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证)原件及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5.用人单位依法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原件(在编人员提供编制证明)及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6.用人单位在2013年度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明细、医疗保险证明(医保部门出具)和失业保险证明(失业保险部门出具)等相关资料的原件。
五、用工年审核定
各单位应按不低于2013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携带《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及相关材料到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参加审核,核定应安置残疾职工人数及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
六、处理措施
1.凡逾期不参加年度审核的单位,将根据统计、税务、财政等部门提供的在职职工数或经过调查核定的人数,确定在职职工总数,并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全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对2013年度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缴。
3.对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除责令限期如数补缴并给予通报批评外,根据《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河南省政府令第127号)的规定,由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其他事项
自公告之日起,用人单位可向河南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年审征收大厅咨询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有关事宜。
咨询电话
市区:0371—65907111
0371—65907221
东区:0371—60856061
特此公告。
201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