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国税地税统一行政处罚裁量尺度,首次违法不处罚

河南国税地税统一行政处罚裁量尺度,首次违法不处罚

河南国地税统一行政处罚裁量尺度 一个标准 规范两家执法

2014.11.03 01版

○违法行为套公式 同事同罚更公正

○处罚事项全覆盖 公开透明便监督

○首违不罚入标准 处罚教育相结合

○纠正违法有考量 主动补税处罚轻

近日,河南省国税局、地税局制定发布了《河南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和《河南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统一规范了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上述两个文件已于1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由于以前缺乏统一的处罚标准,国税局、地税局之间,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之间,甚至同一地区的税务机关之间难免出现“同事不同罚”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河南省国税局、地税局在省政府法制办指导下,共同制定发布了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适用规则,用同“一把尺子”衡量和处理涉税违法行为,从而规范、统一了河南省税务系统的税收执法工作。

据河南省国税局总会计师陈宗杰介绍,新出台的裁量标准全面梳理和归纳了所有涉税行政处罚事项,共涉及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税法的29条罚则,细分条款52项,设置处罚阶次183个,囊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偷逃骗抗税和发票管理等各个执法环节,实现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的全覆盖。

据了解,裁量标准目前已通过河南省政府法制办、河南省国税局和地税局官方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纳税人可以将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与标准中的“轻微”、“一般”、“严重”和“特别严重”裁量阶次加以对照,像套公式一样逐一对应,实施有效监督,真正使税务行政处罚在阳光下运行。

“首违不罚”是此次河南省国税局、地税局发布施行的裁量标准中的又一大亮点。在现实生活中,纳税人因为不了解税法规定而违法,情节轻微并且经税务机关通知后及时改正或主动改正的,根据裁量标准规定将不再受罚。“‘首违不罚’的目的是给纳税人一次改正错误的机会,符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法律原则,也是河南省税务系统以人为本执法理念的具体体现。”河南省地税局总会计师吕太昌表示:“但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抗税、骗税或其他较严重的涉税违法行为,不适用‘首违不罚’。”

主动补缴税款是纳税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后果的表现,有关法律将这种表现规定为涉税犯罪从轻处理的情节。参照这些规定,河南省国税局、地税局在此次发布施行的裁量标准中加入了“主动补缴、从轻处罚”的处罚理念,将纳税人主动补缴税款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以偷逃税行为为例,如果纳税人有主动全额补缴税款的情节,其违法行为原所属“严重”阶次的,可以按照“轻微”阶次处罚,也就是说,纳税人原本需要缴纳应补缴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今后只需要缴纳应补缴税款50%的罚款。

河南省国税局局长孙荣洲表示:“新的裁量标准给税务人员执法提供了具体参照,同时压缩了自由裁量的权力空间,将有效避免随意罚款的现象,提高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性。”河南省地税局局长智勐表示:“规范细化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促进权力透明规范运行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建设法治、廉洁的税务机关。”

河南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王海云向记者表示:“此次省国税局、地税局统一税务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和适用规则,是河南省税务系统服务纳税人的重大举措,体现了税务系统主动限权、自我约束的决心,将对构建和谐征纳关系,营造良好税收环境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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