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税局:增值税税控系统收费明白卡
一、使用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为2015年1月1日起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新办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尚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存量一般纳税人和起征点以上存量小规模纳税人。具体规定如下:
1.专用设备发售:国税发〔1999〕221号规定,企业专用设备由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服务单位)实施发售管理。
2.技术服务:税总发〔2015〕118号规定,服务单位是指从事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销售以及为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增值税税控系统维护服务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我省目前服务单位为河南航天金穗电子有限公司(河南百旺授权)和航天信息河南有限公司(航天信息授权)。
3.费用:国办发〔2000〕12号规定,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实行国家统一定价,具体标准由国家计委制定。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155号)规定:
税控系统收费项目及依据
项目名称
费用
收费依据
金税盘/税控盘
490元/个
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12〕2155号
报税盘
230元/个
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12〕2155号
技术维护费
330元/年
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12〕2155号
二、费用抵减规定
1.通用设备抵减规定:国办发〔2000〕12号规定,税控系统专用和通用设备的购置费用准予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同时可凭购货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计入该企业当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2.专用设备抵减规定:财税〔2012〕15号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三、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通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税总发〔2015〕118号附件2)
增值税税控系统通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
一、计算机
(一)CPU主频:800MHz及以上
(二)内存: 256M及以上
(三)硬盘:40G及以上
(四)光驱:CD-ROM或DVD驱动器
(五)操作系统:WIN2000及以上
(六)需要2个及以上可用的USB接口
二、打印机
(一)80列行宽及以上
(二)复写能力为1+3及以上
三、投诉电话
按照税总发〔2015〕118号规定,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受理全省纳税人投诉服务单位及人员强行销售、捆绑销售通用设备、软件或其他商品以及服务问题。受理投诉电话:12366。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