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
现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予以发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1月19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推进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力制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地方税务局开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四条 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工作纪律,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
第二章 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全省各级地方税务局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负责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
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组成,实行主任负责制。
审理委员会主任由地方税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地方税务局其他领导担任。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由履行政策法规、税政业务、纳税服务、征管科技、大企业税收管理、税务稽查、督察内审、监察职责的部门组成。各级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其他与案件审理有关的部门作为成员单位。
第六条 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修改本机关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议事规则等制度;
(二)研究确定本级重大税务案件的范围和标准;
(三)审理重大税务案件;
(四)指导监督下级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
第七条 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部门,办公室主任由政策法规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八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提请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材料,提出是否受理等处理意见;
(二)向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分送审理所需的案件材料;
(三)对是否需要退回补充调查以及成员单位之间审理意见的分歧进行协调;
(四)提出初审意见;
(五)负责审理委员会会议相关事务,并做好案件审理记录;
(六)制作审理会议纪要和审理意见书;
(七)制作其他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
(八)办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统计、报告和资料归档等日常事务;
(九)承办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部门职责参加案件审理,提出审理意见。
稽查局负责向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重大税务案件证据材料、拟作税务处理处罚意见等相关材料、举行听证。
稽查局对其提交的案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条 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与案件当事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四)近姻亲关系;
(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参与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决定;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的回避,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决定;审理委员会副主任的回避由审理委员会主任决定;审理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章 审理范围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重大税务案件包括:
(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
(二)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督办的案件;
(三)应司法、监察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
(四)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
(五)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需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