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焦作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通知

2016焦作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焦作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2010年市政府令第8号)等有关规定,市残联决定对2015年度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进行年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审目的
 
  通过对全市各用人单位2015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审核,促进各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
 
  二、年审对象
 
  焦作市辖区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外地驻焦单位和各类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三、年审地点
 
  市直用人单位、外地驻焦单位和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所属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到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一楼年审大厅(市山阳路75号)年审;各县市区用人单位到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年审。
 
  四、年审时间
 
  (一)2016年6月28日至29日,到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领取年审手册或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核定通知单。
 
  (二)2016年6月30日至7月26日,用人单位申报材料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其材料进行审核。
 
  五、申报应携带的资料
 
  (一)加盖单位公章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核定通知单。
 
  (二)2015年6月份、12月份两个月会计凭证原件及单位盖章的工资明细复印件。
 
  (三)经税务部门盖章的2015年整套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含附表)原件及单位盖章的复印件(企业提供)或2015年度部门决算报表原件及单位盖章的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提供)。
 
  (四)用人单位在职残疾职工的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证)、残疾军人证(1~8级)原件及单位盖章的复印件,同时残疾军人还需提供军人优抚证。
 
  (五)用人单位依法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在编职工,提供工资套改审批表等相关在编证明)原件及单位盖章的复印件或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台账原件及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六)用人单位2015年度为残疾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明细、医疗保险证明(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个人参保情况证明或社会保险缴费明细)、失业保险证明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明细等相关资料的原件及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七)自2015年1月1日起工商登记注册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型微型企业,需要另外提供工商部门登记核准的营业执照。
 
  (八)劳务派遣用人单位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劳务派遣许可证、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各一份。
 
  (注:用人单位未安置残疾职工的需要提供1~3项,已安置残疾职工的需要提供1~6项,新增残疾职工需本人来参加年审)。
 
  六、处理措施
 
  (一)未达到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对逾期不参加年审的用人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根据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编办、税务等部门提供的相关报表,计算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除责令如数缴纳外,并给予通报批评。
 
  (三)财政供给经费的机关、事业单位没有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按照规定缴纳并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催缴无效的,由各级财政部门从其预算经费中足额划扣。
 
  (四)非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部门从2016年8月1日起征收。
 
  (五)2016年11月1日起,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对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除责令限期如数补缴并给予通报批评外,根据《焦作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2010年市政府令第8号)的规定,由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申请同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其他事项
 
  自公告之日起,用人单位可向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年审征收大厅咨询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有关事宜。
 
  咨询电话
 
  市  直:3908222  3907780
 
  解放区:2560826  山阳区:3555135
 
  中站区:2953800  马村区:3947123
 
  孟州市:8161326  沁阳市:5631088
 
  温 县:6195508  博爱县:8660390
 
  修武县:7110387  武陟县:7275928
 
  2016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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