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的通知-河南省省直机关住房

关于调整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的通知-河南省省直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郑政办﹝2016﹞60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第四条: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单笔最高金额同时按三个条件核定,一是贷款金额不超过相应最高贷款限额,二是严格按照缴存余额规定的倍数发放个人贷款,三是月还款额度不超过家庭收入的60%。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单笔最高贷款额度以一、三2个条件核定。第五条: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地资金来源的审查。加大对银行机构个人住房信贷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力度。对首付款来源、借款人家庭已有住房数量、借款人信用资质和购房合同真实性等情况加强实质性审核。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以上两条规定,现对我中心公积金贷款管理相关规定做出如下调整:

1、夫妻双方均在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正常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购买郑州市区内住房、首次申请贷款的,贷款金额不超过60万元;其他情况申请贷款的,贷款金额统一不超过40万元。

2、贷款金额不超过缴存余额的规定倍数:根据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和缴存时间确定单笔贷款金额:贷款金额≤缴存账户余额×(15+已缴存年数)。

3、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收入的60%。

4、征信查询有贷款记录已结清,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查询无此套住房的,需提供买卖合同。

5、对于非郑州市户籍居民家庭已有1套住房,再次购买180平方米以下(不含180平方米)的住房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

6、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5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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