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更新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常态,进一步发挥破产案件审理对优化资源配置、化解产能过剩、淘汰“僵尸企业”、完善企业退出机制的重要作用,立足破产案件审理工作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省法院决定对2007年编制的河南省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进行更新,同时建立完善管理人分级管理制度,推进破产案件管理人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管理人申报条件
我省辖区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异地社会中介机构在我省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可申请编入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
2007年已编入河南省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须重新申报。
二、申报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管理人入册申请书(附件1);
2.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文件或者营业执照;
3.章程;
4.执业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附件2)及其执业资格证书;
5.办理企业破产案件情况一览表(附件3)及诉讼文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6.业务和业绩材料;
7.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8.保证申报材料合法真实有效的承诺函;
9.规范高效廉洁执业承诺书;
10.能够证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关情形的其他材料。
(二)破产清算事务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管理人入册申请书(附件1);
2.营业执照或者依法批准设立的文件;
3.执业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附件2)及其执业资格证书或者经营管理经历的证明材料;
4.办理企业破产案件情况一览表(附件3)及诉讼文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5.业务和业绩材料;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
7.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或者申请人就上述情况所作的真实性声明;
8.保证申报材料合法真实有效的承诺函;
9.规范高效廉洁执业承诺书;
10.能够证明破产清算事务所有关情形的其他材料。
管理人入册申请书、执业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办理企业破产案件情况一览表均可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门户网站(http://www.hncourt.gov.cn)下载。
三、评定程序
(一)申报。社会中介机构将申报材料按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向机构所在地中级法院提交,不接受异地申报。申报人必须如实申报,凡有弄虚作假情形的,一律不纳入评审范围。
(二)初核。受理申报的中级法院采用审核申报材料、走访行业自律组织、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初审,排除法律规定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三)初审。中级法院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根据企业破产管理人评定标准,结合申报人的具体情况评定其综合分数,依评审结果确定初审名册,并提出分级建议,上报省法院。
(四)审核。省法院成立评审委员会,对中级法院上报的管理人初审名册及分级建议进行审核,选定一级管理人和二级管理人。
(五)公示。省法院将审核后的管理人名册及分级情况在《河南日报》、《河南法制报》,以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门户网站(http://www.hncourt.gov.cn)、河南省律师协会官方网站(http://www.hnlawyer.org)、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官方网站(http://www.henicpa.org.cn)公示,公示期为十日。对于针对编入公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的异议,省法院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申请人确不宜担任管理人的,从名册中删除。
(六)公布。公示期满后,省法院审定管理人名册,通过全国有影响的媒体公布,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四、评定标准
根据全省社会中介机构的实际情况,结合其执业业绩、能力、专业水准、社会中介机构的规模、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经验等因素制定评定标准。
执业业绩重点考察近三年来执业总体情况及取得的荣誉奖励等,分值30分;能力、专业水准重点考察律师、注册会计师、其他职业人员(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并获得证书的资产评估师、房地产评估师、土地估价师、税务师、证券从业资格人员等)的人数、从业年限等,分值30分;社会中介机构的规模重点考察注册资本、年收入(以纳税资料为据)等,分值30分;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经验重点考察办理企业破产案件数量、标的额、难易程度及绩效等,分值10分。
五、管理人的分级
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分为两级。一级管理人可以跨中级法院辖区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二级管理人在所属中级法院辖区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
六、管理人的职责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管理人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发现管理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应从名册中除名。管理人未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
申报人应于2016年10月31日前提交申报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本次名册更新仅限于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个人管理人名册由各中级法院另行编制。
省法院咨询电话:
尚可、李楠 0371-65768410
各中级法院受理申报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郑 州:门金虎 0371-69520205
开 封:邓 强 0371-23806215 徐 鸽0371-23806361
洛 阳:甄开辉 0379-63369537 邓运平0379-63369317
平顶山:李 菲 0375-2862908
安 阳:杨 睿 0372-3163420 赵 刚0372-3163427
鹤 壁:段延坤 0392-3380291 程世勇0392-3380872
新 乡:白云昊 0373-3768813 杨维东0373-3769841
焦 作: 李思聪 0391-3386040
濮 阳:田娟娟 0393-6657333 徐 辉0393-6657312
许 昌:武少华 0374-2929122
漯 河:顾天能 0395-3560197
三门峡:龙贵峰 0398-2967455 李静文0398-2967455
商 丘:李厚进、王冰玉 0370-2209632
周 口:赵得全 0394-8158187
驻马店:史凌云 0396-2166779 张晓辉0396-2166772
南 阳:曹 萌 0377-63079859
信 阳:吴风波 0376-6360502 孙彬峰0376-6360511
济 源:段明明 0391-5566035
郑 铁:侯广华 0371-68324048
附:1、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入册申请书
2、执业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
3、办理企业破产案件情况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