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开封社会组织年检通知-开封市民政局
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应接受年度工作检查。现将今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年检范围:凡2016年6月30日以前在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均应参加2016年度工作检查。
二、年检时间:各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除外)应于2016年3月31日前持年检材料到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初审,5月31日前到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接受年检。
三、年检主要内容: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开展业务活动及经营活动情况;财务管理及纳税情况;党组织建设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履行变更登记手续情况等。
四、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1、2016年度《单位年度工作报告书》一份;
2、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单位2016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一份;
3、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
以上报送材料的截止日期为2017年5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
五、年检结论和审查标准:
年检结论分别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年检中发现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2)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3)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4)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5)经费不能维持基本业务活动需要的,或者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6)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7)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8)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9)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0)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2)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3)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事项。
六、有关处罚措施
对年检“不合格”的社会组织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结束后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们将组织人员进行审查验收,对审查验收仍不合格或拒不接受整改的社会组织,动员其注销登记,不愿注销登记的,我们将依法作出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人,直至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对连续多年不开展活动、不参加年检或者连续多年年检为“不合格”的社会组织,将予以撤销登记。
联系电话:2595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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