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乡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工参保及缴费基数核定工作通知

2017新乡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工参保及缴费基数核定工作通知

新乡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2017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工参保及缴费基数核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社险〔2017〕3号

为切实做好我市2017年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工参保情况及缴费基数核定、申报工作,依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际情况,对我市2017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工参保情况及基数核定、申报工作做出如下安排:

一、指导思想

规范我市社会保险稽核秩序,充分发挥稽核工作实效作用,保证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维护参保职工合法权益,以稽核促征缴,强化服务意识为根本目的,合理调配稽核工作资源,加大稽核监督力度,确保各项稽核工作目标的实现。

二、稽核范围

2016年末已在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以个体身份参保的人员。

三、时间安排

根据省局下达的全年目标任务及市局2017年稽核工作目标任务,今年的用工参保情况及缴费基数稽核工作将分为两个步骤开展:

第一步,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工参保情况及缴费基数核定、申报工作从2017年3月1日开始,至2017年6月20日结束。

第二步,在申报工作结束后,对拒不配合稽核工作的参保单位,我们将按《社会保险法》第七章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的相关规定执行,同时移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处罚。

四、稽核方式和方法

2017年,由市局稽核科牵头各区配合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聘请会计师来协助完成对市区内所有参保单位(包含区属单位)进行稽核,采取市区内“四统一”即“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审核、统一申报”的方式进行,做到一站式服务。

各县在进行养老保险专项稽核时,要按照《社会保险法》及《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的相关规定,统一政策、统一口径、统一标准,严把基数、人数审核、申报关,杜绝参保单位瞒报、漏报、少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人数。

五、稽核依据及所需资料

工资总额和缴费基数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1号)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等文件规定核定。

稽核过程中需要参保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稽核通知书》、上年度会计账簿(包含所有总账和明细账)、会计凭证、财务决算年报、纳税申报年报、在职职工花名册、职工工资表及单位公章。

六、稽核内容及原则

(一)缴费基数核定

1. 核定参保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以本人2016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实际工资收入为标准,本人2016年度月平均实际工资收入高于2016年度新乡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300%或低于60%的,分别按照新乡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进行核定。

2. 单位缴费基数原则上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当本单位工资总额小于个人缴费基数之和时,按相关政策核定,即单位缴费基数为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3. 对补发以前年度的工资的核定。对于存在拖欠职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拖欠职工工资的单位,其补发的工资总额应按实发时间进行统计”的规定,将其补发以前年度拖欠的工资视为当年工资,当年拖欠的工资数额则不统计为当年的工资。

4. 灵活就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自由职业者等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的人员,以新乡市2016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缴费确有困难的,也可按照2016年度新乡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或以上至300%为标准确定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一经确定,原则上是不得改变。

(二)参保人数核定

1. 单位参保人数以2016年末在册职工人数为准(包括未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个人参保人员)。

2. 托管单位人数以窗口办理参(续)保缴费人数为准。

3. 劳务派遣单位以委托派遣协议单位发放工资人数为准。

(三)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19%,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

七、工作要求

(一)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加强对稽核工作协调配合,要明确专门稽核工作人员,形成联动机制,提高稽核工作的实效作用。

(二)稽核工作人员

1. 稽核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程序开展工作,实地稽核时要向被稽核单位出示证件,严格执行稽核纪律,不得泄露被稽核单位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2. 积极创新、注重实效,提高稽核工作质量。要积极探索进一步完善和创新开展稽核工作的新思路和新形式,对经稽核确认存在漏、瞒报等违规行为的,要采取措施督促整改,务必将稽核工作成果落到实处。

3. 要建立稽核结论整改责任制度。稽核人员要跟踪了解存在漏、瞒报基数、人数的问题单位整改情况,对拒不整改的单位一律提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同时通知税务部门及时按照规定补收少缴、漏缴的社会保险费并加收滞纳金。

(三)参保单位

参保单位按照要求提供被稽核所需的原始资料,所提供的资料要求清晰、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按照规定,资料提供齐全,一次性通过的,留存相关资料复印件加盖被稽核单位公章,并领取《新乡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稽核情况告知书》。本年度该单位在申报缴费基数及缴费人数时以稽核结果为依据,如数据有变化,需提供人员调动手续或其他相关资料。

核定未通过的单位,所提供的材料不齐全、无效的,要求其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提供相关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核定。

联系电话:3078415

办公地址:新乡市人民路1号社保办公大楼三楼稽核科

?????????????????????????????????????

????????????http://www.hnkjw.cnhttp://www.hnkjw.cn/kjzx/86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