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河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关于征求对《河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等五部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 精神,为规范、有效地开展我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商务厅及发展改革委研究起草了《河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8年2月11日至23日。
     欢迎通过邮件、传真等方式提出您的宝贵意见和建议(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反馈的请加盖单位公章)。
     联系人:自然基金办  张智坤  0371-65950292(传真)
     郭  燕  0371-86230355(传真)
     政法处     董雅松  0371-65506252
     邮  箱:kjtfwyc@163.com
 
    附件:《河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河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有效地开展我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促进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发展,提升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和科技部火炬中心《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指引(试行)》(国科火字〔2017〕22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是指: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见附件1)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研发能力,同时符合认定条件经相关部门认定的企业。
第四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依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的有关规定,享受下列税收优惠政策:
1.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六条  省科技厅牵头,会同省商务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共同组成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认定管理机构”),统筹指导、管理和监督全省范围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认定管理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以下简称“认定管理办公室”),承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对已认定企业的举报及复核申请。
(三)负责与认定管理成员单位的日常沟通和协调。
(四)完成认定管理成员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
(二)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附件1)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需在企业累计工作180天以上。
(四)企业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五)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企业,申请认定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注册登记表(附件2)。
(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附件3)。
(三)企业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综述(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研发活动情况、企业提供服务和经营管理情况、企业发展前景和规划以及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与竞争优势评价等)。
(四)企业营业执照(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五)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包括会计报告及会计报告附注),以及从事本办法《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离岸外包业务收入分别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情况表。
(六)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明细表(注明服务项目名称、收入来源[离岸/在岸]、合同签订时间、合同标的金额、实际收入金额,附相关合同和结汇单的复印件)。
(七)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研发能力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获国家、省科技奖励证明等,以及用户使用报告等来自于客户或其他市场主体的评价或证明材料。
(八)企业职工情况说明(注明职工总人数、学历结构、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人员情况等)以及相应证明材料。
(九)选择填报其他佐证材料。如: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或研发能力、开拓国际市场佐证材料、企业或产品的获奖证书、国际服务资质认证、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客户评价证明、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获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证明、获省部级以上服务贸易认证奖励情况等。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
第九条  申报认定程序
(一)下发通知。认定管理机构下发申报通知。
(二)自我评价。企业对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自我评价。
(三)注册登记。自我评价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登录“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技先平台“http://tas.chinatorch.gov.cn”或者“http://tas.innocom.gov.cn”),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通过技先平台提交至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管理办公室核对企业注册信息,并确认激活后,企业完成注册登记。
(四)企业申报。企业登录技先平台,按要求填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同时向认定管理办公室报送纸质材料(加盖企业公章)。
(五)形式审查。认定管理办公室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视情况委托相关省辖市、省直管县、国家高新区、郑州航空港区科技、财政、税务、商务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进行现场审核。
(六)评审认定。认定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建议名单报认定管理机构审定,认定管理机构确定拟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名单。
(七)公示结果。拟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在省科技厅网站(网址:http://www.hnkjt.gov.cn)上公示10个工作日。
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管理办公室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处理。公示无异议的,由认定管理机构发文认定,在省科技厅网站上公布认定结果,颁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加盖认定管理机构公章),并将认定企业名单报科技部火炬中心备案,经科技部火炬中心给予备案编号。
第十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评审专家组成应不少于5人。专家组成员将从我省相关行业和领域组成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其中包括技术领域或行业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评审专家应具有相关专业背景与实践经验,熟悉认定工作相关要求,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不得披露申报企业的技术经济信息、商业秘密和评审结果。
第十一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申报认定工作通常每年进行一次,受理时间以具体通知为准。自受理申报截止至公示结束原则上不超过50个工作日。
第四章  跟踪和管理
    第十二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于每年5月31日之前通过技先平台填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年度信息表》(附件5),同时报送纸质材料(加盖企业公章)至认定管理办公室。
第十三条  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核心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同时通过技先平台填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核心信息变更申请表》(附件4)并上传相关证明文件,同时报送纸质材料(加盖企业公章)至认定管理办公室,由认定管理机构重新进行核实。经核实后确认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仍符合认定条件的,报送科技部火炬中心备案并保留原备案编号,对企业名称变更的,重新核发备案编号。
第十四条  认定管理机构应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做好跟踪管理工作,如发现企业存在因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等变更,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情形,应及时提请认定管理办公室复核。提请复核时请填写《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复核建议表》(附件6),经复核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按程序及时取消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并通过技先平台向科技部火炬中心报备,同时报送相应文件,由科技部火炬中心取消备案编号。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中填报企业基本信息,按时报送数据。
第十六条  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企业,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并通过有关媒体对其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参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中介机构和专家应认真履行其职责并遵守相关纪律,对于违反纪律的中介机构和专家,将取消其参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资格并在有关媒体公示,5年内不得参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认定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原经服务外包示范城市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继续有效,有效期及相关跟踪管理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商务厅、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
2. 企业注册登记表
3.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
4.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核心信息变更申报表
5.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年度信息表
6.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复核建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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