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小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辅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河南省中小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辅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文件

豫会协〔2020〕41号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征求《河南省中小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辅导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提升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水平,帮助和扶持中小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发展,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起草了《河南省中小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辅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意见,请你们组织人员认真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7月31日前电子邮件形式反馈省注协监管部。
 
联系人:王罡      联系电话:0371--65743698 
 
邮箱:hnzxjgb@126.com
 
附件:《河南省中小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辅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

河南省中小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辅导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帮助和指导我省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完善事务所自身质量控制体系,提升中小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的特色优势和重要作用,根据河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会计师事务所,是指河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分类评价结果中被评为B\C\D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业务辅导,是指注册会计师协会利用行业专家资源,通过查阅、分析、访谈、讲解等方法,在为事务所答疑解惑的同时,指出事务所在遵守准则、质量控制体系和职业道德及内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督促和帮助事务所纠正违规行为,提高执业质量、降低审计风险的专业指导工作。
第四条 业务辅导可采取事务所“提前自查、找准差距,现场指导、对症下药”的现场辅导以及提供日常专家答疑、技术援助和业务培训等方式开展。
第五条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全省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辅导标准和政策的制定及组织协调工作,并对各地市辖区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业务辅导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直接对省直中小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业务辅导,各地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业务辅导。
第七条 业务辅导对象为:
(一)经河南省财政厅近两年内审批、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新设会计师事务所;
(二)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业务质量不高、风险意识不强、管理能力低、执业队伍老龄化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主动提出接受业务辅导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执业质量屡遭投诉或执业质量检查中被处罚的会计师事务所;
(五)根据工作总体安排列入辅导范围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八条 业务辅导采取自愿性和强制性相结合,日常化持续性的推行业务辅导制度,但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深入实地辅导活动,保证所有新成立以及迫切需求帮扶的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得到有效辅导和帮助。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每年应该制定年度业务辅导计划或辅导实施方案,明确当年辅导的内容、方式、辅导对象、辅导的目的和时间安排等。地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业务辅导计划应当报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十条 业务辅导的内容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体系、执业准则、职业道德、人才培养、底稿编制以及内部治理、各类新型业务的拓展执行及报告的编制等内容。
第十一条 业务辅导可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如借助网络平台、深入实地辅导、提供专家答疑和技术援助、开展研讨会等。实地辅导主要通过事务所提前自查,找到需求,专家现场通过访谈、查阅资料等方式找到存在的问题和事务所的实际需求,现场给予分析指导并帮助找到合理的解决方案。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从行业专家库中合理选择和确定专家,组成专家辅导小组,专家组主要由行业执业技术专家和行业管理内控专家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监管工作的人员组成。
第十三条 专家辅导小组的权力主要包括对被辅导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业务档案、财务资料以及其他与会计师事务所管理相关的资料进行了解、查阅分析,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会计师事务所有关人员进行访谈。
第十四条 专家辅导人员的保密、独立性要求:
(一)对辅导中了解到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客户的涉密信息应当保密,不得用于与辅导工作无关的任何用途,也不得泄露给与辅导工作无关的任何人员。
(二)专家辅导人员应保持客观、针对性的技术指导和援助,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加强专业指导,对问题较大的会计师事务所,认真督促和帮助其完成整改。
(三)专家辅导人员应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更好的服务于个性化的辅导需求。
第十五条 专家辅导人员在业务辅导工作中应书面详细记录业务辅导过程,对形成的业务辅导工作底稿进行编号、分类和整理归档,辅导档案由注册会计师协会管理。
第十六条 业务辅导过程中发现有重大违规问题的会计师事务所,辅导专家在帮助分析违规原因,提出改进建议的同时,注册会计师协会将对违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管理建议书》,督促其停止或改正违规行为,并后续重点跟踪监管督导。
第十七条 在实施深入现场业务辅导前,注册会计师协会应提前15个工作日公布被辅导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并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被辅导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八条 被强制业务辅导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积极配合业务辅导工作,及时全面的提供辅导前所需要的全部资料,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并如实对辅导人员介绍会计师事务所的真实情况。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可向抽调的行业专家及所在单位支付一定的费用,并对表现优秀的行业专家予以表彰、奖励和重点培养。
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积极支持本所行业专家参与业务辅导工作,并保证行业专家在参加业务辅导工作期间的业绩考核与评价、薪酬待遇等不受影响。
第二十一条 地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可以按照本制度,制定本地区的业务辅导管理实施办法,并报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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